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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衡阳市纪委衡阳市监察局《衡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关制度》的通知,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结合民间组织管理,制定实施细则。

  一、首查先行责令改正制度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检查坚持以教育和责令先行改正为主,重规范、轻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对年检不合格社团,我们先是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团,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令其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至撤销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社会团体的处罚有6种责任形式:(1)警告;(2)责令改正;(3)限期停止活动以及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4)撤销登记;(5)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和罚款;(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财产。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谛,并没收非法财产;对于被撤销登记、已经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团体”,仍然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不准进行活动,并且没收非法财产。如果 非法社会团体的活动触犯了刑律,经司法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从事非法活动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但已经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先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先是责令其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二、同城一家检查制度坚持对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相应的管理原则,只能由市一级的部门进行检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多头重复检查。坚持首查为主、协调统一的原则,省属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已履行检查职责的,市和县(市)区属职能部门不能再检查。检查的项目:市级的社会团体审批由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登记,每年的3月份开始到6月份,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社会团体的检查内容: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年检不合格:(1)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2)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3)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4)违反财务规定的;(5)内部矛盾严重,重在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6)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7)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8)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手续的;(9)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10)年检中弄虚作假的;(11)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2、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状况,要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该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有偿服务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应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社会团体在年检、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时,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任何业务主管单位不得调用社会团体资金,不得到社会团体列支有关费用,一经发现,视为违法违纪行为,并严肃查处。(2)民办非企业单位市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民政部门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上述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八)设立分支机构的;(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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