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三、负责对区本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乡镇、街道的决算,以及全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负责对全区的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负责对全区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七、负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负责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区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报告。
九、受区委、区政府委托,依法实施对区属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及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十、负责对上级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
十一、负责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
十二、完成对区委、人大、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