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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期间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清明在即,入山旅游、祭祀扫墓等野外生产用火急剧增多,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区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控事项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林木、林地范围内。


    2、严禁在森林、林木、林地范围及边缘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


    3、严禁在森林、林木、林地范围及边缘区域吸烟、野炊、玩火。


    4、严禁在森林、林木、林地范围及边缘区域燃放孔明灯。


    5、严禁在森林、林木、林地范围及边缘区域烧田埂、熰制火土灰。

 

    二、防控时间


    全区森林重点防火期为2016年4月1日至4月12日。

 

    三、责任追究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火灾的,由区人民政府,街道、镇责令相关责任人补种树木、支付森林火灾扑救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雁峰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