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刘盛诉被申请人广西原到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原到物流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的送达公告
被申请人:广西原到物流有限公司
第三人:广西原到物流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盛诉你单位劳动纠纷一案(雁劳人仲案字〔2021〕第73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 8月 31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此案(到庭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政府7楼北729室,联系电话:0734-8799173),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本案仲裁员:刘丽。
特此公告。
衡阳市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