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被申请人长沙市三人行快运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长沙市三人行快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合欣):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喜隆诉你单位长沙市三人行快运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雁劳仲案字[2021]第44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如下裁决:
一、雁劳人仲案字[2021]第44号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第二次住院取内固定钢板费用:7524.8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两次住院护理费120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00元;
(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24000元;
(八)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36000元;
(九)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最低生活保障工资37260元;
(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
(十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9936元;
(十二)驳回申请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4-8799173
联系地址: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人民政府南707室)
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