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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原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海彬)
广西原到物流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负责人:谢嘉伟):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盛诉你单位广西原到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原到物流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雁劳仲案字[2021]第73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如下裁决:
一、雁劳人仲案字[2021]第73号
(一)解除申请人刘盛与被申请人广西原到物流有限公司自己的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广西原到物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
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刘盛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9189.5元;
(三)被申请人广西原到物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刘盛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693元;
(四)驳回申请人刘盛的其它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4-8799173
联系地址: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人民政府南707室)
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