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广州快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峰)
第三人:广州快闪商贸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负责人:于敬华)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艳辉、周冬梅诉你单位劳动纠纷一案(雁劳人仲案字〔2021〕第134号、第135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如下裁决:
一、雁劳人仲案字[2021]第134号
(一)申请人刘艳辉与被申请人广州快闪商贸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劳动关系解除;
(二)被申请人广州快闪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艳辉经济补偿金7568.42元;
(三)被申请人广州快闪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艳辉失业保险金2484元;
(四)驳回申请人刘艳辉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雁劳人仲案字[2021]第135号
(一)申请人周冬梅与被申请人广州快闪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关系解除;
(二)被申请人广州快闪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冬梅经济补偿金7670元;
(三)被申请人广州快闪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冬梅失业保险金2484元;
(四)驳回申请人周冬梅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2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4-8799173
联系地址: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人民政府南707室)
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