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衡阳市清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枭潇)
本委受理申请人何金姣诉你单位劳动纠纷一案(雁劳人仲案字〔2021〕第154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2年4月3日作出如下裁决:
一、雁劳人仲案字〔2021〕第154号
(一)、被申请人衡阳市清辉食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11106元;
(二)、被申请人衡阳市清辉食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8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4-8799173
联系地址: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人民政府南707室)
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