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冯辉诉被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4-25 11:18:06
来源:雁峰区人社局

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申请人冯辉诉被申请人

衡阳市雁峰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被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营者:陈克强)

本委受理申请人冯辉诉你单位劳动纠纷一案(雁劳人仲案字〔2021〕第130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2年4月2日作出如下裁决: 

一、雁劳人仲案字[2021]第130号

(一)、被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冯辉支付垫缴的养老保险费46952元、医疗保险费16636.86元、生育保险1234.45元;

(二)、驳回申请人冯辉的其它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4-8799173

联系地址: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人民政府南707室)

  

                                      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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