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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湖南迪耀恒科技有限公司:徐全)
湖南迪耀恒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全):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因对你单位和经营者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七条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雁人社监告字〔2022〕7号),责令你单位按照告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到位。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
雁人社监告字〔2022〕7号
被告知人:湖南迪耀恒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蒸阳南路2号崇业商业广场806室
法人代表:徐全
经调查和审理,被告知人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1、无故拖欠陈庭辉等1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142元;2、对雁峰区人社部门下达的指令文书拒不执行。
被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理处罚:1、支付投诉人陈庭辉等1名劳动者拖欠的工资壹仟壹佰肆拾贰元整(1142元);2、罚款壹万玖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人民政府7楼南705室,联系人:谭坤曜,电话:8216110)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被告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