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公告(江苏博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浪)

发布时间: 2023-07-25 16:34:05
来源:雁峰区人社局

关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公告(江苏博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浪


江苏博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浪):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因对你单位和经营者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七条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雁人社监询字〔202319号),请你单位派遣单位负责人员携带相关资料至衡阳市雁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询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衡阳市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725













衡阳市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送达联)

雁人社监询字〔202319

被调查询问人:江苏博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机关于2023710日接你单位员工杨国栋等1人投诉,称你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共计42000元。根据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现要求你单位根据上述投诉人主张的事实向我机关提供下列材料,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遣单位负责人员携带相关资料至衡阳市雁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1、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220221月至20227单位员工花名册;

320221月至20227单位员工考勤记录;

420221月至20227单位员工工资支付表;

5、20221月至20227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6、你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7、就投诉人所主张事项向我机关提供书面异议情况说明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8、由单位出具派遣接受我机关调查询问人员的委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受调查询问的除外)。

不按本通知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本机关将依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根据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衡阳市雁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023725

机关地址: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政府南705室)

联系电话:0734-8216110         联系人:彭松、廖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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