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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市监严[2024]第3号
当事人:衡阳市雁峰区烨卡贸易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24304********P914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经营者:钟*锦
身份证件号码:441881********8575
联系电话:152****5353其他联系方式:无
你(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实施网络诈骗行为,已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文号:(2024)湘0407刑初137号)。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衡雁检行公建【2024】8号)第二条建议对你(单位)依法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期满一年后,你(单位)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0月31日
本决定作出前已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