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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管 | 卫生健康部门(县级)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第6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雁峰区卫生健康局医政股 | 雁峰区属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 | 1.资质与制度检查。2.采购与验收检查。3.储存管理检查。4.调配与使用检查。5.安全管理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 | 对职业病防治情况的监管 | 卫生健康部门(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雁峰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股、雁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雁峰区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雁峰区辖区内工业企业、制造企业、加工企业等用人单位。 | 1.用人单位组织管理方面。 2.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方面。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 |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 卫生健康部门(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8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2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 雁峰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股、医政股、行政审批股、妇幼股、雁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雁峰区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雁峰区辖区医疗机构(不含市直医疗机构) | 1.资质与人员管理。2.医疗服务行为。3.医疗质量管理。 4.医疗安全管理。5.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 | 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 卫生健康部门(县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 雁峰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股、雁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雁峰区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雁峰区辖区公共场所单位 | 1.卫生许可与人员管理。 2.卫生管理制度。3.环境卫生与设施设备。4.用品用具卫生。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4-8222290;电子邮箱:hyszjf@126.com)和市司法局(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电话:0734-8812578,电子邮箱:hysxzzfjd@163.com)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