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动态 > 公告公示 > 通知公告

衡阳市雁峰区卫健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雁峰区卫生健康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江瑞    13875663335


序号检查事项实施依据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拟实施检查时间检查                  方式年度检查频次承办机构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检查对象类别检查对象信用+风险综合评价等级备注
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第6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雁峰区属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1.资质与制度检查。2.采购与验收检查。3.储存管理检查。 4.调配与使用检查。 5.安全管理检查。6-8月现场检查每年1次雁峰区卫生健康局医政股牵头部门:雁峰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部门:雁峰区市场监管局、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公安分局

非“双随机”抽查对象
对职业病防治情况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雁峰区辖区内工业企业、制造企业、加工企业等用人单位。1.用人单位组织管理方面。2.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方面。3-12月现场检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必要时每年2次。雁峰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股、雁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雁峰区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非“双随机”抽查对象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8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2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雁峰区辖区医疗机构(不含市直医疗机构)1.资质与人员管理。2.医疗服务行为。3.医疗质量管理。4.医疗安全管理。5.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12月现场检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必要时每年2次。雁峰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股、医政股、行政审批股、妇幼股、雁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雁峰区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非“双随机”抽查对象
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雁峰区辖区公共场所单位1.卫生许可与人员管理。2.卫生管理制度。 3.环境卫生与设施设备。 4、用品用具卫生。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3-12月现场检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必要时每年2次。雁峰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股、雁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雁峰区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非“双随机”抽查对象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 对重点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及规模以下行业重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的需填写检查对象类别、检查对象信用+风险综合评价等级两栏。
6.“检查对象类别”填写: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行业重点企业;“检查对象信用+风险综合评价等级”填写根据衡阳市《关于分级分类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形成的A、B、C、D四个等级的综合评价结果。
7.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8.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