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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市监撤罚〔2025〕4号
当事人: 衡阳县城西胡氏津市牛肉粉塘埔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421MA4RFJXU8M
住所(住址): 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昌兰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略
经本局自查并征求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的案件处理意见,对你单位作出的原行政处罚决定(雁市监案处〔2024〕62号),不符合现行政策《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1、撤销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2、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和决定并送达你单位。
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3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