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动态 > 公告公示 > 通知公告

雁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对金钟时代城3栋204室露台搭建阳光棚行政强制执行拆除的公告


雁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对金钟时代城3栋204室露台搭建阳光棚行政强制执行拆除的

 

 

本机关于2024年3月接群众举报,*忠擅自在雁峰区黄白路金钟时代城3栋204室露台搭建阳光棚,面积为7.6m*4m=30.4㎡。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对此事立案调查。经调查情况,黄*忠搭建的阳光棚确属违法搭建,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本机关已于2025年2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对*忠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雁罚决字〔2025〕1号),限期其7天内自行拆搭建的阳光棚,黄*忠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3月5日,本机关向*忠下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雁决催字〔2025〕1号),时限为10天,黄*忠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就本案于2025年3月24日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铁路运输法院于4月1日立案,5月8日开庭审理,5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忠诉讼请求。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执法机关对上述违法建设予以公告,并依照《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雁执强决字〔2025〕1号)的处理决定,将于2025年6月23日对*忠违法建设的金钟时代城3栋204室露台搭建阳光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范围包括阳光棚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

当事人须于2025年6月23日前自行清理阳光棚内及周边物品,逾期未清理的将视为无主物品,本机关将依法处置。

强制拆除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雁执强决字〔2025〕1号)的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雁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12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