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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区域的通知》和《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农作物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水稻、油菜、玉米、棉花、豆类、烟草等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物质。

二、全区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但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秸秆除外。

三、鼓励、支持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多元化综合利用。

四、违反《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雁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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