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湖南颐煦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小明)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周柏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雁劳人仲案字〔2025〕第107号),2025年9月3日,本委通过邮政EMS邮寄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及开庭相关文书被退回。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12月5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审理此案(到庭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政府7楼北729室,联系电话:0734-8799173),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仲裁员:张玉娟
特此公告
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