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衡阳奥师龙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康)
被申请人二:衡阳健翔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和)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宝标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雁劳人仲案字〔2025〕第105号),2025年9月3日,本委通过邮政EMS邮寄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及开庭相关文书被退回。因被申请人一单位拒收,无法与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12月1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审理此案(到庭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政府7楼北729室,联系电话:0734-8799173),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仲裁员:尚雁
特此公告
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