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衡阳市雁峰区迪威玛尼服饰销售店(法定代表人:刘丹)
被申请人二:湖南迪尚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麟凤)
被申请人三:株洲市迪威玛尼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俊文)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胡海燕、刘淑萍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雁劳人仲案字〔2025〕第84、85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在2025年12月12日本院通过邮政EMS将裁决书寄于你单位,因邮政EMS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公示裁决书裁决内容,本委于2025年11月27日作出如下裁决:
雁劳人仲案字〔2025〕84号
(一)申请人胡海燕与被申请人株洲市迪威玛尼服饰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株洲市迪威玛尼服饰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胡海燕支付2025年5月份工资1300元;
(三)驳回申请人胡海燕的其他仲裁请求。
雁劳人仲案字〔2025〕85号
(一)申请人刘淑萍与被申请人株洲市迪威玛尼服饰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株洲市迪威玛尼服饰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刘淑萍支付2025年5月份工资13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刘淑萍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4-8799173
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政府7楼南707室)
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