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1:衡阳奥师龙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康)
被申请人2:衡阳健翔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和)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宝标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雁劳人仲案字〔2025〕105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在2025年12月10日本院通过邮政EMS将裁决书寄于你单位,因邮政EMS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公示裁决书裁决内容,本委于2025年12月9日作出如下裁决:
雁劳人仲案字〔2025〕105号
(一)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本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4-8799173
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政府7楼南707室)
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