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湖南鸿锦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发君)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桑玉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雁劳人仲案字〔2025〕82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在2025年12月8日本院通过邮政EMS将裁决书寄于你单位,因邮政EMS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公示裁决书裁决内容,本委于2025年11月27日作出如下裁决:
雁劳人仲案字〔2025〕82号
(一)被申请人湖南鸿锦装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3日至2025年12月1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3900元。
(二)被申请人湖南鸿锦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桑玉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3日工资3800元。
(三)被申请人湖南鸿锦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桑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11050元。
(四)被申请人湖南鸿锦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桑玉经济补偿金1900元。
(五)被申请人湖南鸿锦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桑玉垫付餐费850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事项,被申请人湖南鸿锦装饰有限公司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4-8799173
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政府7楼南707室)
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