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2:衡阳市汇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家祥)
被申请人4:湖南四海神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冬生)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唐小秋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雁劳人仲案字〔2025〕166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在2026年3月25日本院通过邮政EMS将裁决书寄于你单位,因邮政EMS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公示裁决书裁决内容,本委于2026年3月16日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衡阳市汇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衡阳雁峰区美度分公司与申请人唐小秋2020年11月1日至2025年8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8月10日解除。
二、衡阳市汇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衡阳雁峰区美度分公司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570元。
三、被申请人衡阳市汇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就衡阳市汇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衡阳雁峰区美度分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补充支付义务。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事项,被申请人衡阳市汇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衡阳雁峰区美度分公司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不足部分衡阳市汇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3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4-8799173
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政府7楼南707室)
特此公告。
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