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肖振峰诉被申请人衡阳雁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极兔速递有限公司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4-30 16:51:40
来源:雁峰区人社局


被申请人1衡阳雁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心

被申请人2:极兔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容眉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肖振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雁劳人仲案字〔2025〕167),该案现已审理终结,2026年4月23日本院通过邮政EMS将裁决书寄于你单位,邮政EMS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公示裁决书裁决内容,本委于2026416日作出如下裁决

一、2023年11月13日至2025年11月24日期间,申请人肖振峰与被申请人衡阳雁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肖振峰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34-8799173

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政府7楼707

特此公告

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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