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衡阳市誉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菊)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玲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雁劳人仲案字〔2025〕32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在2026年4月17日本院通过邮政EMS将裁决书寄于你单位,因邮政EMS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公示裁决书裁决内容,本委于2026年4月9日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衡阳市誉康中医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李玲红于2024年12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衡阳市誉康中医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玲红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2月9日工资8000元。
三、被申请人衡阳市誉康中医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玲红经济补偿金4000元。
四、被申请人衡阳市誉康中医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玲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24000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34-8799173
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政府7楼南707室)
特此公告
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