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新百伦领跑先锋路店(法定代表人:李小云)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伍顺云、刘燕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雁劳人仲案字〔2026〕54-55号),该案现已撤诉结案,在2026年5月28日本院通过邮政EMS将裁决书寄予你单位,因邮政EMS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公示裁决书裁决内容,本委于2026年5月21日作出如下决定:
一、申请人伍顺云、刘燕与被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新百伦领跑先锋路店劳动仲裁的撤诉申请,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委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联系电话:0734-8799173
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政府7楼南707室)
特此公告
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