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区卫生健康局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 2026-07-06 11:39:48
来源:综合执法监督股

雁峰区卫生健康局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  雁峰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肖仲平     职务:局长

受委托单位: 雁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雁峰区卫综合监督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杨劼       职务:主任(局长)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规定,决定将雁峰区卫生健康局部分行政执法权力依法委托雁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雁峰区卫综合监督执法局)(以下简称雁峰区疾控中心)行使,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行政执法检查

1、根据《雁峰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2、按照国家、省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工作计划以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双随机"抽查,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依法开展卫生监督执法;

3、对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法律涉及责任部分的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卫生监督执法。

(二)行政处罚

根据《雁峰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 处罚事项清单》,对涉嫌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立案、 调查、合议、提交行政处罚建议和送达等执法行为。

二、委托权限

(一)行政执法检查

1、根据区卫生健康局有关分级管理文件,对管辖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执法;

2、按照区卫生健康局专项检查计划、双随机抽查计划 或其他检查工作方案,对全区被监督单位开展有计划卫生监 督执法。

(二)行政处罚

1、对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发现的,涉及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需要追法律责任的行为,需要由雁峰区疾控中心直接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

3、区卫生健康局受理的举报投诉,涉嫌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涉及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需要由雁峰区疾控中心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

4、指定管辖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5、其他依法属于委托单位办理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三、委托权力与义务

(一)雁峰区卫生健康局

1、指导和监督雁峰区疾控中心在委托权限内以区卫生健康局名义实施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组织指导雁峰区疾控中心及时修订《雁峰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检查事项清单》《雁峰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委托执法涉及的清单;

3、组织指导雁峰区疾控中心对投诉举报等事项开展 初步筛选,对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确需追究法律责任的, 需要区级依法查办的,交由雁峰区疾控中心立案查处;

4、根据工作需要,对雁峰区疾控中心开展业务培训, 组织区疾控中心办理相关执法证件;

5、根据雁峰区疾控中心执法办案工作请示,经局领导同意,协调有关专家参与执法办案工作,并出具专家意见;

(二)受委托单位

1、雁峰区疾控中心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雁峰区疾控中心应以区卫生健康局的名义执行委托事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区卫生健康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3、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 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4、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局 ;

5、雁峰区疾控中心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区卫生健康局报送上一年度受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

6、依法办理区卫健局交办的各项涉法涉诉工作。

四 、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 、附则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雁峰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三)本委托书生效后,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可以修订本书或签订补充协议书。

(四)本委托书中所称的卫生监督执法是指对卫生健康法律法规中有罚则的部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附件:1.《雁峰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雁峰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雁峰区卫生健康局                 雁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雁峰区卫综合监督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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