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纤之美美容美体店(法定代表人:肖琼屏)
本委受理申请人胡乾华诉你单位劳动纠纷一案(雁劳人仲案字〔2026〕第82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6年6月24日作出如下裁决:
一、雁劳人仲案字〔2026〕第82号
(一)确认申请人胡乾华与被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纤之美美容美体店,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6年3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二)被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纤之美美容美体店支付申请人胡乾华解除劳动搞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元;
(三)被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纤之美美容美体店支付申请人胡乾华2026年2月份和3月份的拖欠工资合计3412.05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事项,被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纤之美美容美体店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4-8799173
联系地址: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人民政府南707室)
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