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关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衡阳市雁峰区赖胖子肉蟹煲餐饮店:刘桂贤)

关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衡阳市雁峰区赖胖子肉蟹煲餐饮店:刘桂贤)


衡阳市雁峰区赖胖子肉蟹煲餐饮店(法人代表:刘桂贤):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因对你单位和经营者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七条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雁人社监决字〔2023〕11号),责令你单位按照告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到位。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衡阳市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2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雁人社监决字〔2023〕11号

被告知人:衡阳市雁峰区赖胖子肉蟹煲餐饮店

地址:雁峰区解放路摩登百货三楼C011号 法人代表:刘桂贤

经调查和审理,被告知人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伍升正等7名劳动者投诉你单位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于2023年6月20日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雁人社监令字[2023]23号);2023年7月24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雁人社监告字[2023]21号),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及对雁峰区人社部门下达的指令文书拒不执行。

被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理处罚:1、支付投诉人伍升正等7名劳动者拖欠的工资壹万叁仟玖佰玖拾壹元(13991元)。2、罚款壹万玖仟元整。限你单位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2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