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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公示
雁罚决字〔2025〕1号
黄以忠 :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雁罚决字〔2025〕1号),要求你于7日内拆除金钟时代城3栋204室违法建构筑物,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自行拆除金钟时代城3栋204室违法建构筑物。 。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雁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 3 月6日
联 系 人: 唐惠辉
联系电话: 18107470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