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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财政局关于《雁峰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优化方案》重点内容的解读

一、制定本方案的目的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有效服务政府投资项目,贯彻“守底线保服务”的财政理念,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二、重点内容解读

(一)、进一步优化投资评审计价标准

(1)建设项目人工取费系数由原执行标准1调整为0.91(暂时参照市财政现行标准执行,待省市最新文件出台后再行调整);

(2)管理费、利润、其他管理费相应进行调整,具体参照附表执行。

(二)、进一步优化投资评审工作时限

在原基础上新增一个环节,即送审单位须签署送达完整资料时间,财评中心自受理完整项目资料之日起,原则上按原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开展评审,遇重点交办项目或紧急项目执行优先评审。评审过程中因项目建设单位原因影响评审进度,相应时间顺延。

(三)、进一步优化评审报告审批

项目投资总额300万元(不含300万)以下的项目评审结果在原基础上增加分管副区长签批环节;项目投资总额300万元(含300万)以上的项目评审结果在原基础上增加区长签批环节。

(四)、进一步优化评审中介机构监管

由原来实行的评审中介机构建库制调整为中介机构备案考评制。面向社会吸纳有资质、专业技术能力强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同时对其受托工作实行动态考核,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评中心的考核情况支付咨询费用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针对不认真负责、社会反响较差、出具虚假报告,造成政府投资损失的中介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取消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预结算编制、决算审计的资格。

(五)、进一步优化工程项目过程管理

明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合同价(含经审批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的70%,剩余资金待结算评审结果出具后方能支付;EPC总承包项目在财评出具正式预算评审报告前付款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30%。

(六)、进一步简化项目变更审批流程

  由原来成立工程变更管理领导小组对政府投资工程变更行使管理决策权调整为项目指挥长负责制,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七)、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查制度

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新增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及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预、结(决)算内部审查制度,结算送审金额原则上不能突破预算。

三、结语

优化财政投资评审是我区提升服务效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通过优化时限、流程等措施的实施,为项目创造更加便捷、高效的审批流程。同时,我们也期待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共同推动我区财政投资评审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