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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新闻发布工作细则

为加强全市各级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和新闻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及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衡阳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的范围。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适用于处置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范围。

()信息报告的主体。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责任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党委宣传部门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信息报告的内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信息报告的程序。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采取横向与纵向相结合的程序进行,必要时实行交叉报告制度。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办应在同一时间向上级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县(市)、区党委宣传部门在掌握事件的基本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市委宣传部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报告。

2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交叉通报情况。

()信息报告的时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应急办、新闻办、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应急办、新闻办、市直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由发生地上报至市相关部门)的具体时限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报告时间应不得超过1小时;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应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应不得超过3小时。

()信息报告的运用。市应急办、新闻办、市直主管部门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应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迅速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研判,并提出事件处置、舆情引导等基本方案,为正确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参考意见。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要在了解和掌握事件的基本情况后,迅速指导责任单位准备新闻口径稿,并做好应对媒体采访报道等准备,必要时成立新闻中心。

二、新闻发布

()新闻部门迅速到岗到位。在接到信息报告后,市新闻办、市网管办等新闻部门要立即启动突发事件新闻应急预案,工作人员迅速到达工作岗位,随时做好赶赴突发事件现场的准备。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新闻宣传部门的相关人员,要第一时间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先行到达事发现场,为舆情引导做好准备。

()现场新闻负责人的确定与职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现场新闻负责人,由市委宣传部主要领导和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救援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共同指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新闻发布、新闻口径把关等工作。

1市新闻办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市网管办负责收集跟踪网络舆情,配合做好舆论引导,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新闻宣传人员,要主动配合工作,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在现场新闻负责人的指导下,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协助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的管理。参与事件处置单位要及时提供信息,主动做好配合工作。

()相关新闻情况的提供。新闻宣传工作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后,根据事件处置和舆情变化情况,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和媒体记者接待工作,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内容,报现场指挥负责人审批。在舆情引导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并遵照要求迅速组织落实。

()现场记者接待与管理。对到达事发现场采访的各类媒体记者,市新闻办要协调指导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接待工作,加强对记者采访组织、现场管理以及引导工作,必要时为记者提供电话、传真、上网以及电视信号传输等服务。

1市委宣传部新闻科要安排衡阳日报、衡阳电视台、衡阳新闻网等市直主流媒体,在做好自身采访的同时,积极协助到达现场采访的市外各媒体做好现场文字、图片、音像和影视资料的采编、拍摄工作。

2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对获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记者,既要尽可能提供服务和方便,又要加强管理。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采访,但同时要提醒记者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事件的处置工作。

(十一)现场新闻发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以衡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或衡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名义发布。发布会由突发事件现场新闻负责人主持,负责处置事件的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

1除在现场召开新闻发布会外,还可视事件发展情况,以新闻通报会、吹风会、提供新闻稿、邀约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应优先安排和接受中央、省、市主要新闻媒体采访。

2对涉及重大或较大的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形象的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发布和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统一对外发布消息。

(十二)与上级新闻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新闻办应及时加强与省新闻办的联系与沟通,请求其指导和帮助。出现紧急情况时,请求实行新闻管制和干预。

三、责任追究

(十三)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对突发公共事件迟报、漏报以及报告基本要素不全、关键要素不准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1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有意瞒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报告的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新闻发布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力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新闻报道责任追究对新闻媒体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采访报道中,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泄露国家机密,非法获取信息,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或虚假报道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依法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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