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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衡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主要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2、《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4]15号印发)。
二、修订《衡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必要性
1、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可以及时有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做到临危不乱。
2、我市地质构造复杂,地形地貌多样,地质灾害类型多、分布广、危害大。全市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因地质灾害死亡60人,直接经济损失每年基本都在1000万元以上。截至2014年底,全市已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1256处,其中危及100 人以上的隐患点46处,共威胁7万余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发布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规范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抵御自然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