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雁峰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展和改革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雁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24〕13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对发展和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雁峰区发展和改革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雁峰区发展和改革局与雁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加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单设的雁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区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发展和改革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置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改革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发展改革和国防动员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和改革及国防动员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发展和改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建议。参与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拟订相关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的制度和方案,并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提出相关调整建议。负责依法依规加强对管理权限内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三)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措施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等经济指标的监测并统计上报。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协调推进"两型社会"建设。
(四)拟订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牵头组织中央、省、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的申报。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和协调、核准招投标工作。研究提出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重大项目前期和转呈工作。
(五)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有关重大问题。统筹全区服务业发展与改革,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
(六)负责争取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参与指导和监管农村公路建设。参与指导和监管农村码头和客运站建设。参与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七)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及监管工作。综合协调节能环保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八)统筹推进全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与运用,协调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大问题。负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九)略
(十)略
(十一)略
(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行政审批法规股。
(三)产业和社会发展股。
(四)投资与项目工作股。
(五)交通与安全股。
(六)略。
(七)略。
(八)略。
第六条雁峰区发展和改革局、雁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七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解释具体工作,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4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