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
  • 领导介绍
机构名称:雁峰区财政局  
负责人:刘煜
机构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人民政府
邮编:421001
电话:0734-8159799
邮箱:710544711@qq.com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 上午8: 00-12: 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 00-12: 00,下午15: 00-18: 00)
  • 部门介绍

雁峰区财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雁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雁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关于财政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要求,拟订和监督执行全区财政预算、地方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全区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制定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执行区人大批准的地方预算,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及区直部门预算的执行,审编年度财政决算,对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参与研究制定全区综合经济规划,提出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运行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管理本级行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经费事业单位银行开户;管理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罚没收入票据;管理政府性资金和专项资金。 

  (三)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 

  (四)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市财政局下达的考核指标,结合地方预算安排,确定全区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五)拟订区对乡、镇、街道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合理划分财力;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财政工作,监督预算执行。 

  (六)管理和监督区级公共财政支出;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办理和监督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全区经济贸易、农业支出、行政和公共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科技三项费用、支农资金等;统一管理全区基本建设财务。 

  (八)参与全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管理区级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专户;负责区境内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受区政府委托办理融资业务。 

  (九)负责管理全区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管理政府性债务,执行国家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拟订政府债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统一管理政府的国内外债权债务,研究政府债务情况,拟订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措施。 

  (十一)负责拟订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决算的评审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的市场研究分析、投资风险分析和效益分析工作,为实施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实施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工程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十二)监督检查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区级部门的财务活动,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进行检查和处理。 

  (十三)协调相关部门抓好镇、街的机构改革、教育布局调整、化解乡村债务等配套改革;研究制定农村基层政权运转、义务教育投入的保障机制。 

  (十四)制定全区财政系统教育规划,组织指导全区财政干部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 

  (十五)承担经济和信息、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管理办法;参与研究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措施,研究提出区财政支持有关行业的政策建议;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负责有关区属企业财务监管。 

  (十六)负责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国有资产;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七)参与制定地方金融工作管理的办法、制度,研究提出促进金融事业发展的措施;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和区本级投融资公司的财务监管;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负责涉农等政策性保险的相关工作;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融资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区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区本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资产评估工作;拟订需要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要求。 

  (十九)承担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配合完善“村账乡代管”和“组账村代管”。 

  (二十)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规股、财务股、组织人事股、税政法规股、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研究股)。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组织全局性的重要会议;起草重要报告和文件;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闻、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区财政系统基层文明建设,制定并督促落实机关工作制度;承担全局的行政、财务、接待、办公设施、设备购置、资产管理、保卫工作;承担接受审计的联络、协调、配合工作。负责编制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负责本单位工资、津贴、福利及社会保障的核算管理;负责资料、档案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局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财税法规;调查、分析、反馈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负责组织全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提供财经法律法规咨询服务;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和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的合法性审核;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监督;负责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财政专户设立、审批和备案。分析研究国家、省、市出台的宏观经济政策和财税政策,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收集和分析国际国内财政经济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和参考;负责编制全区中长期财政规划;围绕财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财政管理、体制等重大政策课题研究;编撰有关财政专门资料,负责有关财政的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区财政学会的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本系统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日常工作;按管理权限承办干部考核任免工作;负责制定系统内部培训计划和组织实施,组织干部学历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评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群众性的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职工文化教育;调查了解干部职工家庭生活,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后顾之忧,协调家庭纠纷,监督干部职工福利待遇工作的落实。 

  (二)预算股。拟订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研究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措施和建议;编制年度全区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审查、批复区直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办理区与市的财政结算事项;汇总年度全区财政预算;指导区部门预算管理;承担与区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联络工作;负责全区及区本级预算公开工作;负责指导预算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的建设。 

  (三)国库股。负责国库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区本级财政收入和全区财政收入调度工作;负责区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财政专户会计工作,办理预算缴款、财政性资金拨付;报送全区财政收支旬、月报;承担全区财政总决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决算;分析财政预算收支;负责资金调度及财政往来资金结算;负责国库现金管理;负责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财政专户的设立、审批和备案;负责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拟订实施国库改革相关制度办法;管理商业银行代理业务。 

  (四)综合股(津补贴办公室)。管理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资金;贯彻落实《彩票管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制度,做好彩票公益金资金使用及项目预算的管理工作;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收费立项审批及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负责监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执行;负责规范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相关工作;负责移民补贴、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方面使用和项目申报的有关工作;负责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等工作。 

  (五)企业外经国资股。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并汇总上报;配合协助市国资委办理国有企业划转移交和改制工作。管理外经贸、商贸流通等专项资金并拟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相关行政审批工作,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监管等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会计股。贯彻落实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全区会计管理工作;组织管理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七)行政政法股。承担行政、党派、群团等部门单位经费预决算及相关财务管理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拟订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出国(境)费等公务支出管理制度,承担会议定点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政法经费预决算及相关财务管理工作;拟订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承担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统一着装经费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股。承担科技、教育、档案、科协、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单位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有关科技、教育、档案、科协、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专项资金;负责科技、教育、档案、科协、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的预算、决算汇总审核工作。 

  (九)经济建设股(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股)。承担发改委、重点办、住建、交通运输、公路等单位部门预算以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研究财政宏观调控政策,提出稳定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措施建议;负责政府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能源领域规划拟订、行业体制改革及产品价格改革工作;参与交通、公路、邮政、航空等行业规划及体制改革;负责协调援疆援藏有关财政政策、资金管理等事项;负责城建资金的预算编制和管理。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保、供销、总工会、城管执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部门预算以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研究全区财政支持城镇化的政策措施;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牵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负责落实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财政政策及机制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安排排污费等环保专项资金支出;参与拟订粮食、棉花、食糖、生猪(牛羊)、化肥等重要商品市场调控及储备制度和计划建议;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管理;负责研究拟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支持健康养老等生活型服务业及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制度。 

  (十)社会保障股。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单位部门预算以及相关财政资金拨付工作;拨付有关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及残疾人保障等专项资金;负责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预算、决算汇总审核工作。 

  (十一)监督评价股。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政府债务有关监督工作;承担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负责建立机关内部控制机制,牵头拟订机关内部控制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内部控制专项检查、考核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参与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研究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政政策、制度、管理等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绩效管理资料信息库,为拟订财政政策和分配财政资金提供依据;组织指导区本级预算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十二)镇街财政管理股。指导镇街财政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村级债务管理和化解工作,指导村级财务管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和农村财务会计人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镇街财政干部队伍建设。 

  (十三)农业农村股。承担农业农村、扶贫、林业、水利等单位部门预算以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研究拟订财政支农和财政扶贫政策制度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防灾资金等。 

  (十四)金融债务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办公室)。参与制定地方金融工作管理的制度;研究提出促进金融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行业的相关政策性补贴或奖励工作;负责涉农等政策性保险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配合省市做好全区政府性债务财务统计分析、风险预警评估和风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全区置换债券、隐性债务监督检查;承担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全区合作相关制度规定;支持合作项目建设;指导全区合作工作。 

  (十五)政府采购管理股。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办法,研究拟订政府采购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有关部门编制区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政府采购备案审批;负责依法处理政府采购举报和投诉;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负责监督政府采购程序、制度和合同执行情况。 

  第五条  区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基层财政所是区财政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实行由区财政局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业务指导以区财政局为主的管理体制。财政所人员党团关系由工作所在镇、街道管理;财政所人员调整,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区财政局征求镇、街道党委(工委)意见后,按程序办理。 

  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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