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领导介绍
机构名称:雁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负责人:屈红芳
机构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人民政府
邮编:421001
电话: 0734-8270405
传真:无
邮箱:1060653926@qq.com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 上午8: 00-12: 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 00-12: 00,下午15: 00-18: 00)
  • 部门介绍

雁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雁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雁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使用雁峰区文物局名称。

第三条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区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文化(文物)、旅游、体育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体育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二)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文物)、旅游、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各项工作。

(三)统筹规划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指导、协调全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的建设和发展,推进产业交流与合作。拟订全区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指导、管理对外文化旅游体育交流与合作。

(四)指导文化、旅游、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

(五)指导、推进文化(文物)、旅游、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六)推进文化(文物)、旅游、体育领域的公共服务,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文旅体相关事业经费。规划、指导全区文化旅游体育产品生产。组织、指导、协调全区重点公共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建设和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负责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基层公共文化体育事业建设。

(七)管理全区文化(文物)、旅游、体育、艺术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与艺术生产。扶持地方性、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和体育项目,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指导艺术教育事业。指导、组织、协调全区性重大文化和体育活动。负责监测全区文化、旅游、体育经济运行和全区文化、旅游、体育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八)配合上级执法部门监督管理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和文物、旅游、体育、行政执法工作。配合上级执法部门监管全区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市场经营活动。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配合上级执法部门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九)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指导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体育机构和队伍建设,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

(十)研究全区体育竞赛项目的设置与布局,组织管理体育训练、体育竞赛、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建设,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一)协调和指导全区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申报市级、省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二)管理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十三)拟订全区文体系统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综合协调区文旅体系统的行政工作,督促重点工作落实。负责文秘、综合、文电、会务、机要、综合档案、保密、信访、对外接待、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综治维稳、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受理来信来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系统应急管理。拟订全区文旅体领域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起草全区文旅体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核以本局名义下发和代区委、区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本局和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令。负责向社会公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事务、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等工作。落实区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指导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审批及文物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工作,推进全区文旅体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负责普法教育及其相关工作。负责督查、督办、落实本局重要事项。负责指导、推动全区文施体系统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拟订全区文旅体系统人才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局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及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专业技术档案等管理工作。指导社会艺术培训,协助管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拟订全区文旅体系统事业年度执行计划。负责文旅体系统事业项目资金和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安排下达文旅体事业经费。负责本局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重大活动和项目的财务和物资保障工作。负责本局财务核算,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管理、指导本局及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局所属单位内部审计等工作。指导全区文旅体系统统计工作。拟订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计划。归口管理体育基金。拟订全区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市场管理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配合上级执法部门对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配合做好文化(文物)、旅游、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配合监管全区文化(文物)、旅游和体育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配合做好全区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文化(文物)、旅游、体育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文物)、旅游、体育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文物)、旅游、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文化、旅游、体育装备技术提升。拟订全区文化(文物)、旅游对外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文化(文物)、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推广工作。统筹指导全区对外文化、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负责组织协调跨地区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活动。负责组织全区大型文化、旅游节会对外交流活动。负责本局信息工作和对外宣传工作。

(二)文化与文物股。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的管理,拟订全区文化公共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和实施文化公共服务的重大公益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指导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免费开放工作,完善公共服务长效保障机制建设。拟订全区文学、戏曲、戏剧、音乐、舞蹈、杂技、美术、书法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区级水准及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协调、指导、管理全区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和宣传工作。承办国家、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民俗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组织参与全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申报市级、省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及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指导革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协同指导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安全监督检查,指导文物安全防护工作。

(三)旅游股。负责拟订全区文化、旅游、体育的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宏观管理。负责管理、指导全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和经济活动。负责协调所属单位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开发和各种经营活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产业开发和各种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做好全区文旅体产业的综合统计调查工作。负责监管、指导全区非公有性文旅体产业机构。负责全区旅游资质单位的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承担全区旅游资源普查、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全区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全区各类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乡村旅游区(点)及专项旅游商品实施标准化管理、质量等级评定。指导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受理旅游质量投诉、举报,负责全区旅游投诉情况统计报表的工作。负责旅游市场检查及其质量监督工作,规范旅行社经营活动。指导、组织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及导游人员资格和中、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试的相关事务性工作。负责出国(出境)旅游的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旅游保险工作。

(四)体育股。拟订全区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竞技运动项目设置、布局和分类管理。负责制定全区综合性运动会和竞技体育项目的单项竞赛计划、竞赛规程。负责申报、承办在本区举行的国际或全国、全省性竞技体育竞赛的具体工作。管理全区体育竞技训练工作,对全区各级各类体校、青少年俱乐部及各类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进行管理、指导。指导、管理各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依法指导、监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抓好传统项目学校建设。拟订全区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开展全区大型群众体育竞赛活动。对全区体育市场进行监管。指导城市体育、农村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开展。负责对全区体育类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管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区群众体育专(兼)干的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区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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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734-827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