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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