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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雁峰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第一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条 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三条 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四条 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六条 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第一条 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二条 结合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第一条 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决定(结果)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1)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3)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4)其他不适宜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一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条 本制度自公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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