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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管理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适用情形 | 裁量幅度标准 | |
1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4600元以下的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46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7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2 |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330元以下的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330元以上660元以下的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6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 | 用人单位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第一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与处罚。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八)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扣押证件或者被收取财物,并可按被扣押证件或者被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每人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每人65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每人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第二款、第三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处500元-1000元/人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处1000元-1500元/人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处1500元-2000元/人罚款 | |||||
5 | 用人单位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330元以下的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330元以上660元以下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6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6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330元以下的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330元以上660元以下的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6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 | 用人单位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童工的。 | 罚款 | 按照《规定》计算的罚款额低于30万元的,按《条例》规定的幅度进行裁量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处5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处13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处2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按《规定》计算的罚款额高于30万元的,按5万元至最高额n万元划分三个档次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处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8 | 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解聘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办理就业证或备案手续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 |||||
10 | 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 |||||
11 |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可处330元(不含330元)以下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可处330元以上660元以下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可处660元(不含6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