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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雁峰区司法局会议纪要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对各类会议纪要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

本制度所称会议纪要,是指记载本局各类会议的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并要求直接遵照执行或落实的公文。

本局局党组会议纪要、局长办公会议纪要、行政例会纪要、局务会会议纪要等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会议纪要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相关股室部门或组织本局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理由及依据,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负责执行或落实会议纪要议定事项的股室部门和单位在开展工作时遇到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当咨询局政策法规股。

第五条 会议纪要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会议议定事项是否属本局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二)会议程序是否合法;

(三)会议议定事项的内容是否合法。

第六条 会议纪要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实地调研;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法律专家进行法律咨询、论证。

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股室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类事项在提交会议审议前,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可以将相关资料批转政策法规股先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股对会议纪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九条 政策法规股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以要求会议纪要制作单位补充或修改完善。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条 本局各类会议纪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交付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会议纪要,参与合法性审查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在审查工作中知晓的事项内容。

第十二条 本局各类会议纪要必须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并由局办公室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雁峰区司法局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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