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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和移民局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制度

 

水利和移民局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监察室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

三、制度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违纪案件指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第二条  纪检、监察室是调查违纪案件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调查处理违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保持和加强同上级执纪机关的联系与配合,搞好协调工作。

第五条  调查处理案件要坚持违纪必究,执纪必严,在政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二章  立案

第六条  案件来源

(一)上级纪委批转反映本局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群众举报信件或电话记录;

(二)局纪检、监察室收到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群众举报信件;

(三)违纪违法人员主动坦白并自述的涉嫌违纪违法行为;

(四)局党委交给的专项任务。

第七条  凡受理个人或单位的书面和口头反映、检举、控告,经受理人员初步了解后,认为被举报对象的行为构成违纪违法案件的,应写出立案建议,经局纪检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局党委审批立案。

第八条  立案后,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填写《违纪案件立案报告表》,由纪检、监察室直接承办。

第三章  调查

第九条  调查前,根据案情需要可组成调查组,并拟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人员的组成、要查明的问题、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

第十条  调查取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二人;

(二)调查取证时,应当问明证人身份、与被调查人关系,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责任;

(三)调查证人时,应填写《案件调查笔录登记表》,调查笔录经证人核实无误后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四)收集物证,要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可以拍照、影印,但要注明出处和保存单位,提交原物、原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签名盖章、按手印;

(五)证言材料应当一人一证,一事一证,证言材料可以由证人用钢笔书写或打印,经核实后证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六)不得涂改或毁弃证据,出证人要求更改证言,如理由充分可以允许重新出证,但要写明更改原因,原件不退还;

(七)使用其他渠道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核实,并注明来源。

第十一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确有严重错误,或者出现阻挠、妨碍调查的,可以建议暂停被调查人的职务活动。

第十二条  经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证据的包括: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调查笔录等。

第十三条  在认定证据时,涉及到有关专门技术问题时,应请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对有关证据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  只有当事人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核实的,不能定案;当事人拒不交代,而证据确凿的,可以定案。

第十五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允许被调查人申辩,必要时应当作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被调查人应当在见面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和签名、盖章或按手印,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应当将见面经过作记录,收入案卷。

第十六条  违纪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完结。如有特殊原因,报局党委批准延期,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七条  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起草案件调查报告。报告被调查人基本情况;立案依据;违纪事实;案件定性;被调查人态度,对被调查人的处理意见及依据等。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对被调查人采取诱供、指供等手段;

(二)保护检举人和证人。不得将检举人、证人的姓名和检举材料、证明材料告诉被调查人及亲友;

(三)不得泄露案情;

(四)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理,不准接受被调查人及亲属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

(二)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是所办案件的参与者之一。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应根据有关条例法规、规章制度等提出处分建议,报局党委讨论研究,作出决定。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审判结果,再给予被调查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一经作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第二十二条  作出处分决定后,局党委应指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允许其申辩和申诉。

第二十三条  被处分人不服处分决定,可以进行申诉、申请复查。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结案

第二十四条  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填写《违纪案件结案登记表》存档。

第二十六条  案件存档材料包括: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案件调查笔录登记表、处分决定;结案登记表;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四、监督检查

加强对调查组及调查人员的监督管理,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活动,必须秉公执纪、不徇私情,调查人员以权谋私、打击报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廉政风险点:二级风险。

防范措施:

1、把好调查人员的选配关;

2、加强对调查人员教育管理,提高调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思想素质;

3、加强对调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4、调查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六、责任追究

调查人员不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取证活动,对被调查人采取打击报复或者以权谋私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从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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