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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和移民局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一、责任部门:
局办公室
二、权利行使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三、核准范围
由办公室拟定,局党组会议通过
四、受理条件
1、身体健康,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2、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3、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4、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五、受理材料
根据人事职务制定选拔方案。
六、受理程序和时限
严格按照程序推荐考察干部,拟定推荐范围,组织考察,向局党组汇报考察情况,沟通酝酿报区委组织部同意后经局党组会讨论决定,报区有关部门备案。
七、监督检查
1、办理工作人员需要个人签名或加盖个人印章,同时申报材料要存档保存。
2、办公室主任组织定期进行内部工作检查。
3、上级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4、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5、通过局务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承担全部责任。
3、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办公室主任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办公室主任和局有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办公室主任违反规定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有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3、行政领导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上述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