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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为加强局廉政建设,规范局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部门,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位党员干部都应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勤政。不搞特权、不谋私利、多作贡献,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二)改进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解决实际问题,不搞形式主义;禁止滥用职权和贪污贿赂,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不当利益。、
(三)清正廉明,禁止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四)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不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准借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
(五)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严格工程招投标监管,对单个项目资金超过50万元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加强对招投标工作关键环节和过程的动态监督,规范招标代理等中介组织。
(六)严格项目资金拨付。水利移民农机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局项目资金拨付程序进行拨付。
(七)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决策、民主决策,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不搞“一言堂”,在执行廉政制度方面作表率,并自觉接受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责任的,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批评教育;需要追究违纪责任的,报请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