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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建保函〔2015〕7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

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

为切实规范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设进度、确保质量安全,圆满完成目标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计划,确保规划科学实施。各地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新型城镇化要求,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量力而行,按需申报”的原则,科学确定年度建设计划。我厅将建立完善计划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各市州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我厅备案(计划工程建设项目备案提供资料详见附件1),随时申报,随时受理。我厅在进行符合性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项目库,在安排下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时,从项目库中遴选,未纳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各地要切实加快规划项目实施进度,抓紧开展用地审批、立项审批、征收补偿、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成熟一个、申报一个,批准一个、实施一个,确保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年度实施计划以及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提升居住环境质量。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因素,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地段。优化户型功能设计,按照小户型、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确保可持续利用。加快推广住宅产业化建设,落实《住房主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2013〕185号)要求,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审定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方案,确保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同时,各地要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改造方式,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开发强度,特别要正确处理棚户区改造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的关系,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资源本体及其依存环境的保护,传承城市文脉。

三、合理安排建设工期,实施进度节点控制。各地应根据当年计划,统筹安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科学组织施工,严控施工进度,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建成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除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多层建筑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半,小高层(一般为8—19层,高度为24—54米)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高层建筑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各市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本地区各项目建设单位,针对所有在建项目,认真填写建设项目进度节点控制表(详见附件2),于2015年5月22日前汇总报我厅住保处。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各地在进行项目检查时,应严格比对,对进度滞后的项目,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建设项目进度滞后的地区,在资金安排、年度计划安排等方面进行相应减少;针对进度严重滞后的地区,还将采取通报批评、约谈问责等严格措施。

四、强化项目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地要把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放在监督工作首位,落实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要求,全面实行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强化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督促各参建单位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建设,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将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并录入全省“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规范化和监管信息化的要求,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安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工、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安全监督执法重点,对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总数的30%,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普查,实行项目全覆盖。建立工程质量暗访制度,采取事前不通知,随机抽取、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落实检查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的整改,实行专人跟踪督促检查落实到位,并将检查情况建档备查。各地应在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我厅将根据我厅组织的检查和各地上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履责,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的要求,在人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全力保障,尤其要安排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参与管理工作。同时,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各地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分析研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形成监管合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将纳入省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约谈问责及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参照《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湘政办发〔2011〕59号)及绩效考核相关要求进行考核问责。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加大对住房保障档案的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住房保障档案,切实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行高效、信息安全,形成良好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附件:1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工程建设项目备案提供资料清单

2湖南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建设进度节点控制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7日

 

附件1

 

城镇公租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工程建设项目备案提供资料清单

 

1.国土部门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2.发改部门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3.规划部门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项目设计批准文件;

(以上由市州住房保障部门收集汇总,并进行备案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

5.市州人民政府申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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