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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严控制各类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就开展从严控制各类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意见》(中办发〔2012〕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2〕42号)及市委办《关于从严控制各类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对各类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进一步清理规范,防止以信笺头、“白头”件等变通做法代替“红头”文件,防止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过多过滥现象反弹。同时,督促引导各部门、各单位办好门户网站、内部网站,推进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电子化,减少纸质文档印发量。确保2014年区委、区政府层面下发的文件数量要比上年减少20%以上,部门文件数量比上年减少10%以上。
二、主要内容及措施
㈠从严控制各类文件
⒈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签发文件行为。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文件,重视支持机关办公室按规定履行职责,坚决制止各种违规批文、办文的做法。
⒉减少重复发文。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上级文件已有明确、具体的政策措施的;内容与已发文件雷同,或没有实质内容、可发不可发的,一律不再发文。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⒊力戒升格行文。由部门(含议事协调机构等,下同)行文或部门联合行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党委、政策及其办公室名义行文。贯彻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确需行文的,由对口部门行文。
⒋杜绝越权行文。未经党委、政府批准,党委、政府各部门不得向下级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指令性文件,不得要求下级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文,不得要求下级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转发其制发的文件。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对外正式行文外,其他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行文。
⒌控制联合下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政府名义单独行文,不得联合行文。属于部门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部门名义单独行文,不得联合行文;确需联合行文的,要控制联署单位数量。
⒍精炼文稿内容。压缩公文篇幅,文件、讲话稿均应减少一般性论述,力戒空话、套话,做到主题突出,文风清新,文字精练,凡贯彻中央、省、市文件需要发文的,一般只重点写明具体贯彻措施,不重复文件内容和要求。一般性文件、材料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各类报告、总结、汇报材料等,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信息专报控制在3000字以内。
⒎压缩事务性文件。减少审批类文件,严格控制表彰奖励类文件。政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部门可以根据法定职责确定的,一般不再印发责任分工文件。除党委、政府重大会议活动需由党委、政府办公室发布通知外,各部门的会议活动,一律不以党委、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通知。小型座谈会、协调会,可以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电子政务内网等形式通知的,不印发纸质文件。能以便函印发的文件,不加文号印发。干部任免、议事协调机构的调整等事宜,要尽量合并发文。
⒏防止以文件贯彻文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上级文件,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各级各部门不得要求对口发文,不得把是否对口发文作为考核下级单位工作的指标。
⒐严格控制文件印发范围。合理确定文件印发范围和印发数量,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严格控制随意加印文件,不得加印文件作为会议材料。
⒑规范文件报送行为。不得多头报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政府名义分别报上级党委、政府;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部门名义名义报本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部门;党委、政府部门管理的单位、企业不得直接向党委、政府行文。除上级机关负责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同志报送文件,不得以本机关负责同志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文件;向上级机关报送文件,应由本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或经授权的分管负责同志签批;文件应报送收文机关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⒒严格执行退文制度。办公室对进入审核程序的文件代拟稿,要求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把关。对经审核不符合中央、省、市、区有关规定,特别是对不符合精简文件、改进文风精神的文件代拟稿,一律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修改的,退回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责任人:何湘军)牵头,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责任人:全朝虎)、区政府办公室(责任人:唐雁)、区政协办公室(责任人:欧红宇)、区委宣传部(责任人:屈红芳)配合。
㈡从严控制各类简报
⒈严格按区两办要求报送简报。凡未履行报批程序的简报,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办理。
⒉严格规范简报报送的签批责任和内设机构编发简报。报送区委、区政府的简报须经报送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分管负责同志签批。严格规范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简报编发行为,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有关业务工作确需编发简报的,应按严格控制的原则由部门批准,且只能以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名义编发并严格控制报送范围。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一律不报送党委、政府。
⒊从严控制其他各类简报资料。报送党委、政府的参考资料和研究报告要从严控制,尽量压缩合并,部门的会议简报,一般不报送党委、政府,确需报送的,应综合汇总后以部门简报的形式报送。部门专项工作简报,要坚持少而精原则,只报送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部门要通过正式文件或信息资料上报的情况,不再通过简报报送。
⒋提高简报的质量和时效。简报要反映重要的动态、举措、经验、问题以及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简报资料要短而精,简报每篇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参考资料和研究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超过5000字的应有内容摘要。加快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简报的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简报,降低运行成本,缩短流转时间,确保办理工作高效有序。
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责任人:何湘军)牵头,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责任人:全朝虎)、区政府办公室(责任人:唐雁)、区政协办公室(责任人:欧红宇)和区委宣传部(责任人:屈红芳)配合。
㈢从严控制各类内部刊物
⒈严格控制内报内刊数量。党政机关原有的内报内刊,原则上一个单位可保留一种,新申请的,一律不予批准;从严控制行业协会主办的内报内刊数量;适度支持学校、企业主办内报内刊。
⒉严格控制内报内刊内容。重点检查不符合出版条件,违反规定刊载有政治导向错误或其他不得刊载的内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对未经批准非法出版的内报内刊立即收缴,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⒊严肃查处内报内刊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公开征订发行、刊登广告、收费或变相收费,擅自更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在内报内刊上冠以“××报”、“ ××刊”、“ ××杂志”字样等违规行为,责令立即纠正,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⒋完善内报内刊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内报内刊审验措施,重点突出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加强审读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改正;二是严格规范版式,如“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及“内部资料准印证**号”标注位置、字号及版权页的设置等;三是对内报内刊编辑部的人员配备、内部管理等,从细从实予以明确规定。
三、工作步骤
㈠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3月)。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对全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意见》(中办发〔2012〕16号)以及湖南省《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2〕42号)进行全面部署。
㈡自查阶段(2014年4月1日-2014年5月31日)。各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自查。于4月30日前将《雁峰区从严控制各类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工作表》上报至区委办公室。
㈢整改落实阶段(2014年6月1日-2014年6月30日)。各单位对自查清理出来的问题,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整改任务,对本单位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进行全面精简,确保2014年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数量少于去年,其中区委、区政府层面下发的文件数量比去年减少20%以上;部门文件减少10%以上;区辖单位主管的内报内刊下降2%。
㈣检查评估阶段(2014年7月-8月)。由区委办公室牵头,会同配合单位对从严控制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情况开展一次检查评估,以巩固清理和规范简报工作成果,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对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进行通报。
㈤深化巩固阶段(2014年9月)。健全规范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管理相关制度,进一步严格控制,确保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过多过滥现象不反弹。较2014年下半年,2015年区辖单位主管的内报内刊下降2%。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整治工作由区委办公室牵头,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宣传部等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㈡督促自查自纠。督促各街道、乡镇、区直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按照精简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有关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在前期已有工作基础上,专门进行研究,进一步明确要求,规范制度,抓好落实。要明确单位内部的承办科(股)室、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㈢严格工作问责。对于个别部门存在违反关于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格实施问责,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