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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衡阳市重点工程实施临时施工许可
暂 行 规 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衡阳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建设项目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69号令)、《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9]5号)、《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湘建建[2006]325号)、《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衡发[2008]4号)、《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衡政办发[2007]1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重点工程,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文件、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专题会议纪要)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规模工业项目、民生工程项目。
第四条 局内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重点工程建设,树立为市重点工程项目服务的意识,密切配合,简化手续,提供快捷优质服务,保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具备下列前置条件的可先行颁发临时施工许可证。
(一)征地手续已依法办结,拆迁安置补偿已符合法定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出具相关证明);
(二)规划已取得工作联系函或临时规划许可证的;
(三)初步设计审查已批复,施工图审查已经通过的;
(四)有初步消防设计专家审查意见的;
(五)办理了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凭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和已通过的施工图审查及规划联系函或临时规划许可证);
(六)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凭已通过的施工图审查和规划联系函或临时规划许可证);
(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标准为工程造价的3%,且首付不低于规定的50%的;
(八)签订了劳保基金分期缴纳协议书,且首付不低于30%的;
(九)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
第六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临时施工许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照上款规定的条件依法办理。
第七条 临时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项目法人领
取临时施工许可证后,必须在有效期内及时办结后续报建手续。已申领了临时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三个月。延期后仍不能办理报建手续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无条件地停止建设。对拒不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局有关部门应依法查处。
第八条 临时施工许可证只作为工程建设开工临时凭证,不作为竣工验收、金融机构融资贷款、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办理其它有关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发放临时施工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市重点工程项目应收取的报建规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重点工程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对重点工程的服务性收费,提供服务方应当给予优惠。
第十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撤销和退出的,从批准之日起,收回临时施工许可证,不享受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待遇。
第十一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各方应当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进度,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法应当由重点工程的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相关法律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者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中因失职、失误致使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收受、索取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方、项目法人或其他参建单位财物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临时施工许可证发放,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县(市)、南岳区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