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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衡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4〕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衡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军人家属因随军列入当年安置计划,军人驻衡时间须满两年且家属随军时间须满两年。凡军事实力不在衡阳市驻军的,以及军队系统在衡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在衡机构临时工作人员的家属,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是全社会的政治任务。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县(市、区)分别成立由当地人民政府、警备区系统和驻军单位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财政、国资委、教育、卫生、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同组织、机构编制、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随军家属就业、社会保险相关资料的审核和年度就业安置方案的制定。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随军家属编制使用核准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职能技能培训、岗位推荐、档案托管、社会保险以及按本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等工作。

  工商、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工商注册、税费减免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将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创建表彰等工作。

  国资委负责协调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接收安置及招聘随军家属工作。

  部队政治机关负责每年向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部门提供随军家属就业、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信息资料,并积极做好随军家属的思想工作。

  第六条 驻衡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衡阳警备区系统是驻衡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章 就业安置

  第八条 随军前是衡阳行政区域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分批列入各年度指令性安置计划。当年符合指令性安置条件人数较多的单位,采取指标控制的办法,由各驻军单位根据干部资历和随军时间长短等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安排。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编制空余情况,统筹进行安排。属公务员编的,根据安置计划和公务员调任、转任有关规定进行行政调配安置;属事业编的,由驻地人民政府统筹计划,督导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内进行安排。接收单位明确接收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指令性安置随军家属。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用编遵循同层级、同编制性质且人员不能逆向流动的原则。随军前属市(州)属单位在编在岗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原则上在市直单位安置;随军前属县(市、区)属单位在编在岗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原则上在县(市、

  区)属单位安置。

  市、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可根据当年度随军家属安置情况及本级各事业单位编制空余情况,拿出适当岗位,单独面向本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市、县(市、区)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一定比例面向本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定向招聘。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随军前是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正式职工的随军家属,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协调在本行业系统内进行对口安置。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招聘员工时,应拿出拟招聘数量5%的比例,面向随军家属招聘。随军家属符合企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度随军家属安置任务情况,科学下达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安置计划,按照双向选择与指令性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办法,明确接收安置意向。企业明确安置任务后,应当在1年以内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可作为就业安置的优先推荐对象:

  (一)团职领导职务以上军人和空军飞行员的随军家属;

  (二)战时荣立三等功、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大军区以上、地方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

  (四)因战、因公致一至六级伤病残军人的随军家属。

  第十一条 指导性双向选择就业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主渠道。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及创业指导等服务,通过举办接收单位与随军家属双向选择见面会等方式指导随军家属实现就业。

  用人单位招聘随军家属,应按规定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并到人社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等相关手续。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随意裁减随军家属。确因企业停产或生产困难等原因被裁减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并报人社部门备案。企业需重新招收人员,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随军家属。

  第十二条 驻衡部队随军家属原则上在部队驻地行政区域内就业安置,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不作为随军家属重复安置。

  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随军家属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比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有关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有关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须有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

  第十五条 加强职业培训,增强随军家属就业竞争能力。各级人社部门负责随军家属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每年为随军家属举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随军家属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由随军家属所在地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类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积极开展随军家属职业技能培训。公共职业机构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取得职业资格的随军家属就业。

  每年12月底前驻军政治机关要收集随军家属培训数量及专业等基本情况,由警备区系统统一报人社部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 对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由部队驻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随军随队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需领取生活补贴的,由军人所在部队向驻地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随军家属领取生活补贴须提供部队政治机关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无工作无收入证明、部队驻地行政区域内的户籍证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等相关资料。驻地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审核汇总后于当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领取生活补贴的随军家属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督促。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一)户籍迁出部队驻地所在行政区域的;

  (二)与现役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

  (三)配偶退出现役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通过各种渠道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

  (六)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档案交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托管的,档案管理部门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减免管理费用。干部转业或工作调动时,由档案托管机构为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安置程序

  第十八条 每年10月底前,各驻衡部队政治机关收集、统计下一年度待安置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并组织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随军家属符合在市直及城区安置条件的,由衡阳警备区汇总后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相应审核;随军家属符合在县(市)及南岳区安置的,由驻地人武部门汇总后报县(市)及南岳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相应审核;随军前在国、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驻衡部队随军家属,需在国、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安置的,由衡阳警备区汇总呈报给省军区政治部,报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置。

  第十九条 每年12月底前,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驻衡部队专题研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审定下达下一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根据年度就业安置计划,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对口安置的,在次年6月底前由接收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程序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属于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对口安置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在次年12月底前完成接收工作。

  接收安置过程中,如发现伪造编制、身份、档案等弄虚作假问题,一律取消安置资格。

  第五章 检查督导

  第二十条 各地要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建立领导责任制,将其纳入党管武装述职内容,作为政府绩效考评和双拥评比表彰的重要指标。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率偏低的县(市)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单位不能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评为“国防之星”、“双拥工作先进个

  人”。

  第二十一条 随军家属接到有关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3年内不再安置。

  第二十二条 驻衡部队、用人单位及随军家属本人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所规定的福利待遇的,追回被骗资金,取消单位和个人所享受的福利待遇并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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