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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雁峰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人:陈慧娟
机构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人民政府
邮编:421001
电话:0734-8142015
邮箱:3298127707@qq.com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春夏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雁峰区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雁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13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雁峰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雁峰区乡村振兴局牌子。
第三条 中共雁峰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农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局,接受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区农业农村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区委农办统筹协调。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三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开展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创建、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油菜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农业生产资料、饲料、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区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全区扶贫工作,组织精准扶贫工作,针对全区不同贫困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文件档案、信息报送、新闻宣传、内部督查、政务公开、后勤服务、机要保密、计划生育、信访、综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及财务档案的归档、整理、保存工作。
(三)乡村振兴股。研究全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特别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部署、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包括区委、区政府出台的乡村振兴政策性文件和中长期规划,全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年度工作计划,向区委、区政府呈报的乡村振兴工作报告,乡村振兴考核结果和奖惩事项等;部署全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督促检查、实绩考核;参与指导乡村振兴工作;承担全区农村环境和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统筹、协调与考核任务。
(三)农村经营管理股。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产业措施;指导全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特色农业主导产业;负责农业名牌战略实施;指导全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资产财务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落实农村土地确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等工作;指导开展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发布农村经营管理信息,指导农村经营管理信息服务;指导协调全区农村能源建设和利用;指导农业教育、农业职业技能教育、农民培训,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培训工作。
(四)农业畜牧股。负责拟订全区农牧渔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区农牧渔业发展政策建议,引导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参与拟订农牧渔业管理规定;按照权限管理农牧渔业专项资金,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农牧渔业重大项目的申报、汇总及监督实施;发布农牧渔业生产资料、产品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指导行业信息网络建设;负责抓好农牧渔业新品种、新项目、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负责维护农牧渔业生产秩序,加强种子、农药、化肥和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和管理;负责全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全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方案;承担全区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疫、检疫检验和技术指导工作;承担全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不含出入境口岸动物检疫)和重大动物疫病的防疫及其监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控制与扑灭;指导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全区农田灌溉、排水、灌溉试验、农村节水工作,组织实施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
(五)农机综合股。负责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经济指标统计及应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实施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操作补贴工作程序,报送补贴机具信息资料;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农用运输机械驾驶员的技术培训、考试、发证,负责机动车和驾驶证年检年审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在机耕道和田间、作坊的安全监管和事故处理工作;负责全区农机安全监理员队伍建设;组织和指导全区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系统建设。
(六)政策法规股。承担本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政策法规咨询;指导农业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听证和行政诉讼相关工作;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协调联络,接受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监督指导。
(七)农业综合开发股(扶贫股)。研究拟订全区农业综合开发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研究拟订全区农业综合开发发展规划,确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办理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付业务;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全区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应用;拟订全区有关农业综合开发措施,负责有关农业综合开发宣传、调研统计和综合信息工作;负责对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各项目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拟订全区配套政策和管理细则,拟订全区精准扶贫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编制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实施规划,编制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区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论证、立项申报、计划下达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区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统计和监测工作;负责全区扶贫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镇、涉农街道扶贫开发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负责全区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争取、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整村推进连片开发,做好项目的申报、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开展全区贫困户的建档立卡、贫困状况的动态监测、统计和扶贫信息化工作;负责贫困户生产发展和产业化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做好项目的申报、督导和验收工作;负责金融扶贫工作,设立扶贫贴息贷款和互助资金精准扶贫基金担保贷款储备金,组织实施扶贫贴息贷款和扶贫互助资金工作;负责全区社会扶贫工作安排、情况统计、督导检查。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通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